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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创画院人事管理制度

 北京文创画院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文创画院(以下简称画院)的人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画院章程之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画院实行全员聘用制。

画院有权招聘员工,根据员工表现、员工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但画院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画院理事会关于画院人事制度的决定。画院秘书长代表画院行使上述权力。

第三条 画院设人事管理部门。画院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拟定画院的用工计划、员工培训和进修、职称评聘、考勤统计、员工考核与奖惩、拟定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方案;具体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调配、解聘、辞退、开除等各项用工手续。

第四条 画院根据共青团中央核定人员编制定编、定岗、定员。

第五条 画院下设各分支机构的人事管理另行规定。

第六条 除按共青团中央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由共青团中央任命的干部外,画院秘书处全体人员由画院秘书处统一管理,其聘用、调配、解聘等手续由秘书长批准,人事管理部门办理。

第七条 员工的考勤休假另行规定。

第二章 员工的试用、聘用及档案管理

第八条 画院招聘员工遵循“任人唯贤、广纳贤才”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的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九条 画院各部门确需增加员工时,应首先报请人事管理部门在基金会内部调配。画院内部无法调配的,由用人部门提出计划,报画院秘书长批准后,在核定编制数额范围内由办公室进行招聘。

第十条 凡需调入画院的人员,须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个人简历及其它相关材料,用人部门对其业务能力与素质进行综合考察并提出意见后报人事部门。由人事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秘书长审批。

第十一条 凡调入画院的人员需填写《北京文创画院人员调入审批程序表》一式两份,原件由人事部备案存档,复印件由用人部门留存。

第十二条 被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画院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能力予以聘任。

第十三条 画院对所聘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被聘用的员工一律与画院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被聘用的员工除经秘书长特批外,一律实行两个月的试用制度,并签订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画院可对试用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达到要求后,根据员工的专长安排上岗。

人事管理部门建立画院员工档案库,并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管理员工个人档案资料。员工个人档案资料包括: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户口关系证明复印件、党团关系、奖惩材料等其它个人档案材料。

第十六条 员工的个人档案和关系,在试用期内暂不调转,试用期满符合条件后再转入基金会。

第十七条 画院各级员工聘任程序如下:

(一) 秘书长,由理事选举,理事会聘任;

(二) 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三) 各部门负责人,由基金会秘书长聘任;报上级主管核准;

(四) 画院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以下的专职工作人员,由人事管理部门聘任。

第三章  员工考核、培训、进修

第十八条 人事管理部门配合基金会领导对员工进行社会责任感、工作创造力、工作勤奋程度、工作绩效等方面的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聘用、调配、晋级、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人事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新员工上岗前的培训,内容包括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岗位业务知识与法律法规等。

第二十条 画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特点,组织员工参加岗位培训、短期研修班。在不影响正常工作情况下,员工为提高自身素质,可自行参加培训、进修,费用自理。因工作需要,由画院派出参加培训、进修的员工,其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报销。

第四章 员工的调出、辞职、辞退、开除

第二十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画院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画院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二十 被辞退的员工在接到辞退通知后,须在一个月内办完调离手续。

第二十 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按本制度规定的员工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如辞职未获批准,用人部门有权保留其原职至合同期满为止。如特殊情况则按聘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 员工连续旷工超过五个工作日或当年累计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者,作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

第二十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画院有权予以开除。

第二十七条 员工一旦办理离职手续,就不再享受画院的薪酬及有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凡调出本画院的员工,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或辞呈,经所在部门同意后,分别报送画院办公室进行审核,最后报秘书长审批。全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二十九 如未依照以上条款或聘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者,人事部有权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画院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制度自秘书长批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文创画院

                                 201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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