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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创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条 资产是指画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画院带来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存货和待摊费用等。

画院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账。

第十三条 长期投资是指画院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

对外投资必须进行投资可行性论证,重大投资活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报理事会审批。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省查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2、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3、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单位价值不足1000元但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画院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保证资产的安全。

1、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五类:房屋和建筑物;家具设备;机械电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其他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画院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

3、固定资产除财务建立相应的明细账及卡片外,各使用部门要按照明细账或卡片对实物资产实施管理。

4、画院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核实情况,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5、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须经秘书长批准后核销。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画院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

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联系电话:8610-85718827 85718825 传真:8610—85718825 展览地点:北京展览馆 联系人:廖建荣 吴正田 刘益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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